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建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开贵,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新疆方茂农林种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 法定代表人:李方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方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新疆方茂农林种植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
审理经过
原告宋建军与被告新疆方茂农林种植服务有限公司、李方友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宋建军在本案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与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受理的(2021)新2302民初2628号原告宋金山与被告新疆方茂农林种植服务有限公司、李方友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均基于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两案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具有不可分割性,应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并入本院(2021)新2302民初2628号案件审理。 审 判 长 王淑红
审判人员
人民陪审员 袁振华 人民陪审员 李桂芳
裁判日期
二 O 二 一 年 八 月 二 十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