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丁雪,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东臣,河北鼎路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丹,河北鼎路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武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娟慧,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肖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丁雪与被告武虹、肖飞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丁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代管资金95万元并赔偿损失。事实和理由:二被告是夫妻关系。2015年4月,二被告向原告推销中晋产品,原告在被告的劝说下,于2015年4月起陆续购买了理财产品100万元并委托被告肖飞代管资金,其后原告打算不再购买该理财产品并决定收回资金,但被告肖飞以帮助其提升业绩为由,请求原告将资金留在原告账户不动。其后,原告多次找到二被告要求返还代管资金,但二被告在返还原告5万元后拒绝返还其余款项。现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2019)京0105刑初2223号刑事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本案被告肖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追缴被告肖飞的违法所得,用于发还给投资人丁雪、武虹等人;在案人民币三万元,用于发还给投资人。本案中,涉案款项与被告肖飞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一案相关联,已在该刑事案件中得到了处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9条规定,对于2014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2019年1月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受害人的民事权利保护应当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的方式解决,因此不能再重复要求人民法院处理,可以直接依据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法院执行。被告武虹亦为(2019)京0105刑初2223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中的受害人,原告丁雪要求被告武虹返还代管资金于法无据。因此,认定原告丁雪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丁雪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