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保全人:陈新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曾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简阳市。
审理经过
申请保全人陈新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保全人曾勇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79,820元的财产。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544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曾勇在交通银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设有账户,被保全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79,820元内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曾勇在交通银行(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79,82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曾勇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fbd9账户(实际冻结1.04元)、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e6ed账户(实际冻结52.65元)存款79,82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