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某1,男,****年**月**日出生,系被害人谭某3父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某2,女,****年**月**日出生,系被害人谭某3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忠银,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 律师。(法律援助)

被告人张环,男,****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张环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中,被害人谭某3父母谭某1、谭某2以被告人张环的故意伤害行为对其造成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环自愿赔偿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某1、谭某2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现谭某1、谭某2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某1、谭某2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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