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成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延津县。
被执行人:徐文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延津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杨成根申请被执行人徐文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延民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徐文生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杨成根地歀95000元。因被执行人徐文生至今还剩42700元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杨成根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张贴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徐文生于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2021年5月8日、2021年6月3日、2021年6月29日等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徐文生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文生名下银行存款1153.2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徐文生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向延津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新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延津管理站查询,被执行人徐文生名下无不动产、住房公积金。
四、本院2021年8月23日通过走访被执行人徐文生的户籍地进行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本院于2021年9月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徐文生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应执行标的42700元及相应利息,现执行到位1153.20元,尚余案款41546.8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得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乡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