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骆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河南省开封县。

申请执行人:王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石河子市。

被执行人:北屯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北屯市建安路481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三源众力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天山区建设巷8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军,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骆榜、王军与被执行人北屯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三源众力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北屯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北屯市支行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北屯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北屯市支行1070××××893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2931.4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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