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桂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被告: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迁安。 被告:迁安市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兴安街道办事处新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599929800G。 法定代表人:杨文,职位: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王桂艳与被告张**、迁安市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王桂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王桂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秀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洪君 书 记 员 李 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