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郭志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郭志新罚金一案,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北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人郭志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6日起至2015年5月25日至。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赃物予以追缴并返还被害人程某。”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向安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实地走访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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