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江海,男,1967年3月9日,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乐勒市。
被告:李正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被告:何家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谭家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王小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永明,湖北永铭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黄江海诉被告李正山、何家富、谭家齐、王小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江海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江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黄江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计8250元,由黄江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