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呼图壁县恒裕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S201省道西端新威工贸有限责任公司2-104号门面。
委托代理人:李娟,新疆卓登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马哈孜·托克什,男,****年**月**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沙来·卡连,女,****年**月**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哈布克西·托克什,男,****年**月**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申请执行人呼图壁县恒裕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哈孜·托克什、被执行人沙来·卡连、被执行人哈布克西·托克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呼图壁县恒裕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2323民初15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呼图壁县恒裕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哈孜·托克什、被执行人沙来·卡连、被执行人哈布克西·托克什于2021年9月3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呼图壁县恒裕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23执16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