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湖南九根藤装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街道建设南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谭峰。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湘潭市旺和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街道建设南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谭峰。
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南九根藤装饰科技有限公司、湘潭市旺和装饰有限公司因与韶山东方博物馆有限公司、朱湘平、沈勇志、朱林哲、杨淑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21年8月2日作出的(2021)湘0304民初29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上诉人诉称
湖南九根藤装饰科技有限公司、湘潭市旺和装饰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21年8月2日作出的(2021)湘0304民初2988号民事裁定,指令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理判决。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12日上诉人湖南九根藤装饰科技有限公司、湘潭市旺和装饰有限公司与韶山东方博物馆有限公司、朱湘平、沈勇志、朱林哲、杨淑昭签订《还款协议》,确认韶山东方博物馆有限公司、朱湘平、沈勇志、朱林哲、杨淑昭尚欠上诉人工程款120万元,约定2021年1月30日前偿还50万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偿还70万元。故本案的案由应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转化为欠款合同纠纷,且按照《还款协议》上双方约定的管辖条款由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两上诉人依据《还款协议》对原审被告进行起诉,根据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双方如发生争议,由湖南九根藤装饰科技有限公司、湘潭市旺和装饰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双方的管辖协议上诉人向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起诉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21)湘0304民初298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罗蔓莉 审 判 员 杨爱美 审 判 员 文仕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付斯佳 代理书记员 彭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