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百川,男。

被执行人:金志海,男。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百川与金志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1204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告金志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百川劳务费10,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00元,减半收取48.00元,由被告金志海负担。”由于被执行人金志海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日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权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足额银行存款,无不动产、车辆、住房公积金、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权可供执行。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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