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凌中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被执行人:杨福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审理经过
凌中国与杨福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9)皖0826民初42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2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48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46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7100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少量银行存款。
3.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对其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
5.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48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