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被告):毕节市卓越华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观音桥塘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055030469G。 法定代表人:刘桂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谢江翠,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伟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国炫,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威宁彝族苗族自治县。 原审第三人:遵义市约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毕节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观音桥街道工业大道卧龙大都会2幢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22466778J。 法定代表人:董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叶世梅,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毕节市卓越华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越华飞)因与被上诉人王国炫、张伟军及原审第三人遵义市约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毕节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1)黔0502民初30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卓越华飞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卓越华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毕节市卓越华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毕节市卓越华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杨孝春 审 判 员 郭少华 审 判 员 吉 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 艳 书 记 员 陈思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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