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书松,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荣成市。

被执行人:荣成海滨实业有限公司,住荣成市石岛黄海南路72号。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书松与荣成海滨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082民特51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确定:荣成海滨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王书松款项200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答辩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4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到庭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2021年4月4日、2021年4月24日、2021年7月12日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荣成海滨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查询本案被执行人有多起案件未结,其名下的银行账户均已被另案查封。

本院于2021年6月2日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执行人员多次通过电话告知及现场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1年8月5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082民特513号民事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将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及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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