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廖安祥,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书文,重庆泰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宋玉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欧国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欧国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被告:欧仲举,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被告:欧蓉,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告:欧莉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廖安祥与被告欧邦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欧邦良于2021年2月4日欧邦良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院依法中止诉讼。2021年3月21日原告廖安祥申请追加欧邦良的法定继承人宋玉平、欧仲举、欧蓉、欧国华、欧国全、欧莉莎为本案被告参与诉讼。本案依法于2021年3月22日恢复审理,并根据原告廖安祥的申请追加欧邦良的法定继承人宋玉平、欧国华、欧蓉、欧仲举、欧国全、欧莉莎为本案被告参与本案诉讼。诉讼过程中,宋玉平、欧国华、欧蓉、欧仲举、欧国全、欧莉莎均明确表示放弃对欧邦良遗产的继承。原告廖安祥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廖安祥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廖安祥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合法有效,本院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廖安祥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407.52元,减半收取2203.76元,由原告廖安祥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玉辉 人民陪审员  张克勤 人民陪审员  徐元开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李晓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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