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廖安祥,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书文,重庆泰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宋玉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欧国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欧国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被告:欧仲举,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被告:欧蓉,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告:欧莉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廖安祥与被告欧邦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欧邦良于2021年2月4日欧邦良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院依法中止诉讼。2021年3月21日原告廖安祥申请追加欧邦良的法定继承人宋玉平、欧仲举、欧蓉、欧国华、欧国全、欧莉莎为本案被告参与诉讼。本案依法于2021年3月22日恢复审理,并根据原告廖安祥的申请追加欧邦良的法定继承人宋玉平、欧国华、欧蓉、欧仲举、欧国全、欧莉莎为本案被告参与本案诉讼。诉讼过程中,宋玉平、欧国华、欧蓉、欧仲举、欧国全、欧莉莎均明确表示放弃对欧邦良遗产的继承。原告廖安祥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廖安祥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廖安祥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合法有效,本院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廖安祥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407.52元,减半收取2203.76元,由原告廖安祥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玉辉 人民陪审员 张克勤 人民陪审员 徐元开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李晓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