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任春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 被告:周口恒基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连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治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原告任春芳诉被告周口恒基置业有限公司、王治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未按期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未缴纳诉讼费,故本案应按照撤诉处理。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楚凯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靳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