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揭东区曲溪街道金溪大道363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耿兵、王创丰,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王武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揭东区。

被执行人:张喜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榕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武君、张喜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付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2万元及利息(按判决确定的计息方式计算)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付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645元,向本院交纳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先后二次查询,另向揭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揭阳市揭东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等相关部门查询,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位于揭阳市东山区九号街以西一号路以南彩龙花园五幢403号楼房(产权证号:23××59)、张喜明与王文君共有位于揭阳市揭东区城西片206国道北侧、西四横路南侧清华园8幢503号楼房(产权证号:粤(2018)揭东区不动产权第0000037号),其中张喜明所有的位于揭阳市东山区九号街以西一号路以南彩龙花园五幢403号房已被本院执行的(2019)粤5203执231号案处置完毕了,张喜明与王文君共有的位于揭阳市揭东区城西片206国道北侧、西四横路南侧清华园8幢503号楼房(产权证号:粤(2018)揭东区不动产权第0000037号)已被本院执行的(2019)粤5203执231号案(申请执行人为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先查封处置中。2020年11月10日,因被执行人王武君、张喜明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他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2020年11月17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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