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阳县朝阳街15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0588519136T。

法定代表人:武栋,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强,寿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寿阳县田益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寿阳县尹灵芝镇大垴村。

法定代表人:霍润宝。

被告:寿阳县丽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寿阳县尹灵芝镇大垴村。

法定代表人:刘斌。

被告:霍润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寿阳县。

被告:赵永琳,女,汉族,现住寿阳县。

被告:刘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寿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寿阳县田益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寿阳县丽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霍润宝、赵永琳、刘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并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121元,减半收取22061元,由原告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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