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赵某,住甘肃省永靖县。 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甘肃本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甘某 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赵某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冻结国某支付给被申请人甘某的应付账款602831元。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国某支付给甘某的应付账款602831元。 案件申请费3534元,暂由赵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尚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任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