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平。 被告:马春香。
审理经过
原告石平与被告马春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经私下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石平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牟红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