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山市绮曼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黎彩金。 被告:佛山艾尊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陈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东汉,系广东至简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中山市绮曼服饰有限公司(下称绮曼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佛山艾尊服饰有限公司(下称艾尊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9年9月17日、同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绮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黎彩金、艾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东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绮曼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艾尊公司向绮曼公司支付报酬5002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0023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绮曼公司与艾尊公司签订内衣成品供货合同,绮曼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完成交货工作,共向艾尊公司交付价值136800元的货物。艾尊公司前后支付82040元报酬,除去经双方协商一致扣减的部分人工费3312元后,艾尊公司尚欠绮曼公司50023元报酬未付。艾尊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琪自2017年10月最后一次通过微信转账支付6000元后,一直拒绝支付尾款,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绮曼公司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艾尊公司辩称,1.双方不是买卖关系,是承揽关系,是由绮曼公司承揽艾尊公司的产品进行加工,原材料由绮曼公司提供;2.请求驳回绮曼公司诉求,绮曼公司诉求与客观事实不符,双方签订合同中有定金条款,但事实上是绮曼公司严重违约,迟延交付适当的产品样品给对方确认,最终导致艾尊公司无法向订货方适当履行合同并造成艾尊公司客户重大损失,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艾尊公司无奈下解除了该迟延部分的加工合同,按合同约定绮曼公司应该双倍返还艾尊公司签约支付的定金;3.绮曼公司的陈述与事实不符,根据绮曼公司、艾尊公司及艾尊公司客户三方关于本案合同履行情况的工作群沟通记录显示绮曼公司迟延交付样品长达100多天导致艾尊公司以及艾尊公司客户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所以绮曼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向艾尊公司双倍返还收取的定金。 艾尊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判令绮曼公司双倍偿付艾尊公司定金82080元。诉讼过程中,艾尊公司变更其反诉请求为:判令绮曼公司赔偿艾尊公司因逾期交货造成的损失41040元。事实和理由:由于绮曼公司未按约定交付货物,导致艾尊公司与客户的一系列订单被取消,而且直接依涉案订单赔付相应的违约金给客户,根据绮曼公司与艾尊公司约定的第6条第三项,艾尊公司主张向绮曼公司追索赔偿订单的30%。 绮曼公司对艾尊公司的反诉辩称,首先,据绮曼公司与艾尊公司的客户了解,绮曼公司的行为并未造成艾尊公司客户的损失。其次,艾尊公司陈述的延迟理由与事实不符,绮曼公司的迟延理由是艾尊公司多次要求进行工艺改动。最后,绮曼公司已就迟延交付事宜多次与艾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交涉,但最后艾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直接告知绮曼公司需要取消订单。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绮曼公司与艾尊公司存在交易关系,绮曼公司为艾尊公司包工包料加工文胸内裤产品。绮曼公司(乙方)与艾尊公司(甲方)于2017年4月7日签订了一份接外产品加工合同。合同约定:艾尊公司委托绮曼公司加工睡眠文胸(款号17701527)、柔丝钢圈文胸及配套内裤(款号17701323/17702223),产品总金额为242200元;其中睡眠文胸款的数量为4800件,单价为28.5元,总价136800元,绮曼公司应于2017年6月7日前交齐40%,于2017年6月14日交付全部货物;绮曼公司需按艾尊公司提供的产品样板、产品尺寸规格表及材料色板卡,制作产前样给艾尊公司盖章确认,绮曼公司按艾尊公司确认的产前样、产品尺寸规格表、材料色板卡生产大货;交货期超过10天,按违约部分总额的0.3%每天扣款,交货期误期40天以上,失误方应接受对方单方选择(误期40天的货物可不交易,但失误方应赔偿对方这部分货物总金额20%作为失误赔偿金,其他赔偿不需要承担),双方违约或者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部分总金额的30%);交货地点为乙方送货到甲方指定地点;双方签订合同后15天内,艾尊公司预付货款总金额的30%(72660元)给绮曼公司作为定金,柔丝钢圈文胸以及配套内裤于2017年5月27日前绮曼公司齐色齐码交货50%,睡眠文胸于2017年6月7日前交齐40%,艾尊公司给付货款总金额的40%(96880元),艾尊公司验收绮曼公司全部产品合格后30天内付清剩余货款总金额的30%(72660元),若艾尊公司逾期付款,应按逾期付款额每日0.1%计付违约金给绮曼公司。 艾尊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共向绮曼公司支付了定金72660元,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解除了柔丝钢圈文胸及配套内裤款的合同,该部分定金为31620元,双方确认艾尊公司已支付睡眠文胸款定金为41040元。 庭审中,双方确认绮曼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一次性向艾尊公司交付了睡眠文胸,艾尊公司确认其收到上述货物后已交付客户。艾尊公司主张其收到4750件货物,每件28.5元;绮曼公司主张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28.5元,供货4800件,因艾尊公司称有次品要扣50件,其同意按4750元计算,故总价为135375元,后其与艾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约定扣款3312元,再扣除定金41040元、提货当天支付35000元以及通过支付宝付款6000元,艾尊公司尚欠其50023元。绮曼公司为证实其上述主张提供对账单复印件一份、艾尊公司已付款清单复印件一份、支付宝付款截图一张作为证据。艾尊公司不确认对账单,确认艾尊公司已付款清单是其所打印,但手写部分是绮曼公司自行添加,确认支付宝付款截图,但主张绮曼公司出货给其后,在合同中没有赚到钱,反复要求其给予一定合同补偿,其因绮曼公司延误了合同履行期导致向客户赔偿较大提出以6000元了结权利义务。绮曼公司对艾尊公司6000元的相关主张不予确认。经查:对账单未显示艾尊公司的确认信息。艾尊公司已付款清单打印部分列明了艾尊公司各付款项目,其中包括8月31日垫付工厂到仓库的运费480元,8月31日交付给工厂的现金35000元,8月24日吊牌调错请人换吊牌费用1200元,9月15日杯垫放反请人换杯垫费用3200元,9月16日请车送工人到熳洁儿仓库费用640元;手写部分内容载明“(负责6成扣款)”“480+1200+3200+640=5520元×0.6=3312元”“确认以上3312元扣款绮曼/黎生21/10”,并有绮曼公司盖章确认,但未显示有艾尊公司的确认。支付宝付款截图反映2017年10月24日交易的金额为6000元,未显示转账款项用途的相关内容。又,绮曼公司称双方于2017年10月21日达成扣款,艾尊公司应从该天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艾尊公司主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交货日期,但绮曼公司因股东内部纠纷、资金链断裂及没有加工能力和生产车间需通过第三方加工等原因迟延向其交付货物,导致其与其客户均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并造成了重大损失,故反诉请求绮曼公司赔偿其逾期交货造成的损失。艾尊为证实其上述主张提供了绮曼公司、艾尊公司以及艾尊公司客户熳洁儿公司三方人员组建工作群的微信聊天截图、账户信息截图作为证据。绮曼公司确认存在微信群,确认微信聊天内容的真实性,主张双方没有约定交货日期,其送货至艾尊公司处,艾尊公司当场验收,其也不存在迟延交货,因双方交易过程中,艾尊公司有5-6人反复与其人员进行沟通,造成信息混乱,造成工期延误,微信聊天记录中可见艾尊公司于7月3日仍未批板。经查,微信聊天截图显示三方人员于2017年6月23日至2017年8月28日期间的工作交流信息,绮曼公司人员于6月26日早上称“17701257齐码样明天寄出”,6月28日,熳洁儿公司人员询问“请问睡眠文胸1527款的齐码产前板,你们说昨天寄出的,有寄出吗”,绮曼公司人员回复称“今天应该能寄出”,6月29日,绮曼公司人员称“睡眠围齐码板,争取明天到熳洁尔”“陈总,是我们做的不好,请多包含”,6月30日,熳洁儿公司继续追问是否寄出齐码产前板,并催促尽快完成,绮曼公司当日回复称“睡眠围黎生迟点复”,并于7月1日称“睡眠围样板明天我们会收到,查好马上寄出或送去”,7月3日上午,绮曼公司称“早,今天寄出睡眠围齐码样,顺丰单号迟点提供”“陈总,不好意思,样衣昨天才完成,有一点小问题,今天搞好寄出”“还在反工”,艾尊公司回复称“搞好直接送。这订单延期这样了......”,绮曼公司对此回复称“陈总说得对,我们看看今天能否直接送过去”。当日下午,绮曼公司将睡眠围齐码板带至熳洁儿公司,艾尊公司随后在群中询问“通过了?”绮曼公司回复“0k了”。7月10日,熳洁儿公司向绮曼公司、艾尊公司询问“黎总,好,那天问了你们那个1527款的首箱什么时候可以提供,你们今天可以复我们了吗?”“@陈琪,好,能回复具体日期吗?因今天已经7.10号了,这个款的合同签订是6.7齐半数,6.14交清的”,7月11日艾尊公司表示已收到1257的首箱货,在试上身效果。7月12日熳洁儿公司继续询问何时可提供首箱,艾尊公司回复称“等一下,工厂在回复”,7月31日,绮曼公司询问“陈生,关于睡眠围模杯方向,之前确认是按此模杯,现收到10件首箱货,都是这样按此图放的,但客人QC说方向不对,请查复,谢!”随后几天熳洁儿公司一直追问进度,直至8月25日绮曼公司才正式回复表示“货昨天早已装好箱安排好,现在需要加工费到厂才能出”,艾尊公司回复“这些产品需要到熳洁儿公司仓库验收并检验合格才能付钱”,绮曼公司称“可是现在卡住了,货款尾款可以后面验收后再付,现在只是需要加工费用付完才能出货”。艾尊公司称“已付了百分之五十多的货款,现在产品都没到仓库三分之一,鉴于之前质量的不稳定,货期都拖了那么久!现在必须到熳洁儿仓库收到产品验收合格了才能支付余款”。绮曼公司表示“请安排QC来工厂查货吧,工厂卡住了”。8月26日,绮曼公司才回复称“现在这三千多件24号已搞好,装好箱,要什么时候送”。微信聊天记录未显示艾尊公司因迟延交付睡眠文胸款产生具体损失的相关内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绮曼公司根据艾尊公司要求的样板,用自己的材料为艾尊公司制作睡眠文胸,艾尊公司接受该成品并给付报酬,绮曼公司与艾尊公司之间存在定作合同关系。关于艾尊公司是否尚欠绮曼公司报酬及报酬金额的问题。双方对艾尊公司应付绮曼公司定制睡眠文胸的总报酬为135375元以及艾尊公司已付定金41040元、提货当天支付35000元以及通过支付宝转账6000元的事实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虽绮曼公司提供的已付款清单中显示艾尊公司已付的款项还包括吊牌调错请人换吊牌费用、杯垫放反请人换杯垫费用以及请车送工人到熳洁儿仓库费用共三项费用5040元,但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上述费用的负担情况,在艾尊公司未举证证明双方已协商该款应由绮曼公司负担的情况下,绮曼公司主张从艾尊公司所欠报酬中扣除6成的上述费用(即5040元×0.6=3024元),是当事人处分民事权利范畴,于法不悖,本院予以确认。合同已约定绮曼公司应送货至艾尊公司指定地点,故工厂到仓库的运费480元应由绮曼公司承担。又,艾尊公司辩称双方协商以6000元了结权利义务,但未举证证明,绮曼公司对此亦不予确认,故本院对其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综上,艾尊公司尚欠绮曼公司的报酬为49831元(135375元-41040元-35000元-3024元-480元-6000元)。艾尊公司拖欠绮曼公司报酬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绮曼公司诉请艾尊公司支付尚欠报酬,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报酬本金金额应以本院上述认定为准。 关于绮曼公司是否应赔偿艾尊公司逾期交货造成损失41040元的问题。首先,双方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绮曼公司应于2017年6月7日前交齐40%的案涉货物,于2017年6月14日交付全部案涉货物。绮曼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期限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而绮曼公司直至2017年8月31日才履行交货义务,已构成履行迟延。绮曼公司关于没有约定交货期的抗辩无理,本院不予支持。其次,绮曼公司主张因艾尊公司前后要求不一,多次要求进行工艺改动,导致工期延误,但其对此未举证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而根据微信聊天截图反映的内容可知,绮曼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开始回复寄出齐码样,但中间因出现反工等问题,直至7月1日才真正寄出,表明其在制作产前样方面确实存在过错。且各方最后一次确认产前样(2017年7月3日)后,艾尊公司、熳洁儿公司已多次催促,绮曼公司仍未及时生产。根据合同约定,艾尊公司除支付定金外,第二笔款项是在绮曼公司交货40%之后支付,但绮曼公司在2017年8月24日还因艾尊公司未付款而拒绝出货,直至2017年8月31日才最终完成交货。由此可见,绮曼公司对迟延交货存在过错,其应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最后,艾尊公司未举证证明因绮曼公司逾期交货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本院综合考虑本案各种情形,依照双方合同中关于交货期误期40天以上的违约责任约定,认定绮曼公司应向艾尊公司支付逾期交货的赔偿金(实为违约金)27075元(135375元×20%)。艾尊公司诉求的损失赔偿超出本院认定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艾尊公司应向绮曼公司支付报酬49831元,绮曼公司应向艾尊公司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27075元。因绮曼公司逾期交货,其违约在先,艾尊公司有权拒付报酬,故绮曼公司诉请艾尊公司赔偿自2017年10月21日起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佛山艾尊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山市绮曼服饰有限公司支付报酬49831元;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绮曼服饰有限公司超出上述判项的诉讼请求; 三、反诉被告中山市绮曼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反诉原告佛山艾尊服饰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27075元; 四、驳回反诉原告佛山艾尊服饰有限公司超出上述判项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中山市绮曼服饰有限公司负担2元,由被告佛山艾尊服饰有限公司负担523元;反诉费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反诉原告佛山艾尊服饰有限公司负担241元,由反诉被告中山市绮曼服饰有限公司负担284元(中山市绮曼服饰有限公司、佛山艾尊服饰有限公司已各向本院预交525元,诉讼费用相互抵扣后,佛山艾尊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中山市绮曼服饰有限公司返还诉讼费用239元,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炎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叶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