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贵州普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定南街道富强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2780193252J。
法定代表人:陈明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龙、吴红丽,贵州定南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马启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普定县人,住普定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贵州普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启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422民初191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马启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启权偿还申请执行人贵州普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80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800元,申请执行费1100元,共计82900元及相应利息。
由于被执行人马启权未履行义务,应当强制执行其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财产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或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马启权银行存款(或收入)82900元及相应利息。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扣留相等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延长期限,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