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吕汉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陈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 法定代理人:鲜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系陈某的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涛,河南先一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陈有才,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

审理经过

关于原告吕汉生与被告陈某、陈有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2021)豫0802民初1624号民事裁定,查封陈某名下位于焦作市解放区的房产;查封担保人杨娟名下位于山阳区的房产。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7月15日达成调解协议,以调解方式结案。原告吕汉生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吕汉生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陈某名下位于焦作市解放区产的查封。 解除对担保人杨娟名下位于焦作市山阳区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苗晓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古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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