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长沙迅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六路南段77号金科亿达科技城B23栋201。
法定代表人:曾某1。
被告:河源市××××××××。地址:广东省连平县××××××收费站旁侧4卡门面。
经营者:王桂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冈县×××××××××××××××。公民身份号码:441××××××××××××414。
审理经过
原告长沙迅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源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沙迅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24元,减半收取1812元,由原告长沙迅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