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伍伟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高中文化。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都昌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9日作出(2019)赣0428刑初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伍伟洋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犯强制侮辱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江西省景德镇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1年4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伍伟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9年7月至2021年2月,获得监狱考核表扬3个。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景德镇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伍伟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以暴力、胁迫方法猥亵儿童,侵犯未成年人,性质恶劣,结合该犯的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故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检察机关出具“同意监狱报请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检察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伍伟洋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9月23日起至2021年7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余 佳 审判员 周淑文 审判员 章汝秀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俞燕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