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敬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靖宇县。
被告:李伟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员,住靖宇县。
委托代理人:王树成,吉林王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宪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靖宇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敬忠与被告李伟忠、张宪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张敬忠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敬忠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6元,由张敬忠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