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机关: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李正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现在眉州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李小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现在眉州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1刑初6号刑事判决,于2021年5月12日移送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对被执行人李正强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小龙缴纳罚金3万元,并对扣押的川A8××××的“奥迪”汽车一辆、黑色“VIVO”手机、黑色“棒棒机”、黑色“红米”手机、银灰色“VIVO”手机、土豪金色“OPPO”手机各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正强、李小龙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李正强、李小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并向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分公司、市中区迎阳乡前进村村委会、乐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乐山市市中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调查,除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李正强的银行存款131.62元外,未查到被执行人李正强、李小龙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时,本院依法对侦查机关扣押在案的川A8××××的“奥迪”汽车进行了查封,并委托乐山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该车进行评估。因侦查机关不能提供该车的准确停放地点,并将该车移交至本院,致使所扣押车辆无法进行予以处置。同时,侦查机关也未将扣押在案的黑色“VIVO”手机、黑色“棒棒机”、黑色“红米”手机、银灰色“VIVO”手机、土豪金色“OPPO”手机各一部移送本院,为此,上述财产依法应由侦查机关自行处置,上缴国库。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李正强的银行存款131.62元,已依法上缴国库。被执行人李正强、李小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向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过程中,除依法扣划了李正强的银行存款131.62元外,未发现在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李正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小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应对没收李正强全部财产部分终结执行,对李小龙并处罚金3万元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李小龙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2020)川11刑初6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李正强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 二、终结本院(2020)川11刑初6号刑事判决第三项中对李小龙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在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李正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发现被执行人李小龙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将依法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仲权 审判员 周 全 审判员 王永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汪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