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1,男,回族,生于****年**月**日,农民,不识字,住康乐县。
被告:马某2,女,回族,生于****年**月**日,农民,不识字,住康乐县。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1与被告马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后,因被告马某2外出打工,无法送达有关材料,于2020年11月2日中止本案诉讼。2021年5月24日原告申请恢复诉讼后,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