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漯河市源汇区鑫丰种子经营部,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长江路种子市场60号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100MA417NAR07。
经营者:李巧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郾城区。
委托代理人:朱昕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李巧鸽之夫。
委托代理人:张世显,漯河市郾城区沙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谭玉萍,身份信息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漯河市源汇区鑫丰种子经营部与被告谭玉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漯河市源汇区鑫丰种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豆种款7144元2、诉讼费及代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在2019年5月16日在原告处拉走黄豆种中黄57号100包,每包20斤,每斤3.8元,因原被告是多年业务往来,所以原告让被告打欠条。后因被告没有销完返还原告6包共120斤,经双方算账,被告欠原告共计7144元,有被告出具的字据为证。事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不支付款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市源汇区鑫丰种子经营部不能提供被告谭玉萍的身份信息,应视为被告不明确,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漯河市源汇区鑫丰种子经营部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