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8430342843,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体育场路27号1-7层、10-14层、19-21层。
负责人朱俞震。
委托代理人周雪莹、赵海玉,浙江金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徐云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诉被告徐云龙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徐云龙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撤回对徐云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傅成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沈雨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