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曹小龙,男,生于1982年2月,住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
被执行人:潘二军,男,生于1979年5月,住甘肃省西和县。
被执行人:李少辉,男,生于1979年4月,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曹小龙与潘二军、李少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潘二军、已报xxxx进行“临控”,通过执行查询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无工商注册。法院又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潘二军有车辆(索兰托:甘Kxxxx),已查封、李少辉有车辆(宝来牌甘Exxxxx、长安牌甘Exxx)已查封。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履行申请执行人曹小龙执行款xxx元,执行费xxx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20)甘0503民初16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