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凤荣,女,****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丰宁满族自治县。
被告:孙凤友,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个体,住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由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与案件事实:被告孙凤友因经商资金周转于2013年8月19日向原告孙凤荣借款149,500.00元,当时通过现金方式出借,被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款时双方约定2013年8月19日至2013年11月19日还款,如到期还不上借款,按利息5分计算。因被告未能还款,2016年1月10日,被告又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9,500.00元及利息。
审理经过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孙凤友偿还原告孙凤荣借款本金149,500.00元及支付借款利息120,500.00元,总计270,000.00元。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定于2021年12月6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原告孙凤荣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90.00元,减半收取1,645.00元,保全费2,770.00元,总计4,415.00元。由原告孙凤荣负担3,415.00元,有被告孙凤友负担1,000.00元。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