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淮南市鸿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陈洞路东苑西区门面房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86870835H。 法定代表人:邓虹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良珊,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易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淮南市鸿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易某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于2021年9月3日发出(2021)皖0403民督705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易某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自2021年9月3日发出支付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支付令前,申请人撤回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1)皖0403民督705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淮南市鸿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杜晓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 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