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开原市喧哗城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开原市新城街小孙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211282MAOQE07D8R。
法定代表人:麻井峰,系该合作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麻井岩,系该合作社员工。
被告:开原市开原街道办事处小孙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开原市小孙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杨德臣,系该委员会主任。
被告:开原市胜利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原市新城街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82765437829Y。
法定代表人:张艳春,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闯,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审理经过
原告开原市喧哗城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开原市开原街道办事处小孙台村民委员会,被告开原市胜利牧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开原市喧哗城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9月16日在本院7号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原市喧哗城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开原喧哗合作社)委托诉讼代理人麻井岩,被告开原市开原街道办事处小孙台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原孙台村委会)负责人杨德臣,被告开原市胜利牧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闯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开原喧哗合作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出资修建的乡村拉粮耕种用的农村基本设施乡路的费用20300元,农村的基本农用设施,应由村集体修护,不应由个人承担;2、要求二被告非法买卖圈地村民土地120亩,至今没有看到国家正式批文,使合作社与村民之间长期流转耕种的土地,口头书面协议无法履行,合作社所购置的大中小各种专业农业生产设备,闲置无用、报废,配套育苗设施荒废,对土地进行长期耕种而进行平整、养护、沟渠疏通全部作废,经济损失高达25万元,进行赔偿;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份,二被告在没有国家正式批文的情况下,违法对村民的基本农田120亩进行非法买卖圈地,其中包括一条由原告合作社出资修建的乡村耕作拉粮路、水渠。合作社与村民之间从2014年就开始合作,有每年村民领钱签字为证。二被告的行为致使合作社与村民之间的长期流转耕种的口头、书面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原告为这些土地而购置的专用农业生产设备闲置、报废,对土地长期耕种而进行的投入无法得到效益,给合作社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开原孙台村委会辩称:国家鼓励农村土地流转经营。胜利牧业与村民委员会土地流转合同合法有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开原市胜利牧业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应当提供年检合格正在经营的营业执照,现原告经营地址应该没有了,属于停业状态,另修建乡路未经行政部门审批,未经村民委员会同意,修路的支出没进行评估作价。胜利牧业与村民委员会签定的土地流转合同合法有效。如果对村民委员会与胜利牧业签定的合同有意见,应当申请农业承包合同是否有效的仲裁,仲裁程序前置。
本院查明
本案经庭审审查认为,原告诉请未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所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只有麻井峰的名章,未加盖公章,无法认定授权书的法律效力。且原告认可被告开原市胜利牧业有限公司抗辩的原告“合作社”内部发生股权变更等事实。无法认定该起诉讼行为系“合作社”法人行为。故对原告的起诉无法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开原市喧哗城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55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