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东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修武县。
被执行人:焦作市裕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龙源国际广场56-3号。
法定代表人:焦文龙,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修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821民初981号民事调解书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焦作市裕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焦作市裕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焦作市裕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6×××3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12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时需要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