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宏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西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硕果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大康社区安兴路56号B栋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3136380057。法定代表人:吴芳芳。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吴宏锐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硕果眼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7民初31474号民事判决已经于****年**月**日出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1、支付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5月9日工资7478.15元(人民币为单位,下同);2、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905.93元;3、支付2020年4月7日至2020年5月9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651.7元;4、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报告书》后,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0353.78元,并将执行款20151.78元划付申请执行人账户,本案执行费202元扣缴至深圳市财政局账户。申请执行人立案时向本院出具《声明书》,确认本院划款凭证与其收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声明作为结案声明。本院已依法划付执行款,故本案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7民初31474号民事判决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应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7民初31474号民事判决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硕果眼镜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035.78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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