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树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        

被告:青海诺蓝杞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经四路22号C区三层。        

法定代表人:王艺霖,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李树君与被告青海诺蓝杞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后,原告李树君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树君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树君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树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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