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开封市万岁山游览区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东京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孝杰。 申请执行人:赵亚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被执行人:吴卫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龙亭区。 被执行人:龙亭区梦幻乐园游乐场,住所地龙亭区万岁山院内。 法定代表人:吴卫华。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赵亚坤与吴卫华、龙亭区梦幻乐园游乐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开封市万岁山游览区有限公司对本院对其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称,申请依法撤销(2021)豫0202执恢16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理由是:异议人与原案被申请人吴卫华双方是合同关系,名义上该笔押金是吴卫华交纳,但在双方合同履行期间,该押金吴卫华已经没有支配权,也是履行双方合同主要组成部分,如该裁定生效,严重侵害异议人的合同法权益,双方签订合同也因此而终止,明显侵害第三人与吴卫华签订合同的履行权利。为了维护异议人的合同权益,保证该合同正常履行,特提起异议,申请撤销该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赵亚坤与吴卫华、龙亭区梦幻乐园游乐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2020)豫0202民初18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吴卫华、龙亭区梦幻乐园游乐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赵亚坤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2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赵亚坤对被告常桂英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赵亚坤的其他诉讼请求。后因被告未按生效判决履行。赵亚坤申请强制执行,在案件执行中,本院对开封市万岁山游览区有限公司下达(2021)豫0202执恢16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是:一、请协助冻结吴卫华在经营龙亭区梦幻乐园游乐场期间交纳的保证金。二、除本院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支付该保证金。三、将该保证金汇入本院指定账户95×××97,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开封分行东大街支行,请15日内将该笔款项汇入我院账户,如不能汇入,请做出书面说明。异议人开封市万岁山游览区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另查明,2018年5月17日,开封市万岁山游览区有限公司与吴卫华签订万岁山“梦幻乐园”项目经营协议,第五条第4项约定:协议签订生效后,吴卫华向开封市万岁山游览区有限公司缴纳经营管理押金不低于人民币贰佰肆拾万整,具体数额按照吴卫华实际安装设备数量,由开封市万岁山游览区有限公司评估后缴纳。第十条约定:本协议有效期为二年,需二年续签协议。 还查明,2020年12月31日,开封市万岁山游览区有限公司向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出具《关于吴卫华与万岁山公司相关债权的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第一条:万岁山景区目前有与吴卫华相关联的“梦幻乐园”缴到我司的预售卡保证金400万元。2021年5月18日,开封市万岁山游览区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答辩书,在该答辩书中开封市万岁山游览区有限公司认可吴卫华将龙亭区梦幻乐园游乐场抵偿给以李灿刚为代表的30位债权人,吴卫华与开封市万岁山游览区有限公司没有任何法律关系,经营权及营业额接收权已经转变成开封众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30位债权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本案中,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可以认定,被执行人吴卫华在开封市万岁山游览区有限公司处缴纳有保证金400万元,现开封市万岁山游览区有限公司虽认可吴卫华将龙亭区梦幻乐园游乐场抵偿给他人,吴卫华与开封市万岁山游览区有限公司没有任何法律关系,但无证据证明双方已进行结算,故本院可以对该保证金相应部分予以冻结,但不应扣划,待双方结算后,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强制执行。故开封市万岁山游览区有限公司异议理由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变更(2021)豫0202执恢16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中要求开封市万岁山游览区有限公司协助执行内容为:一、请协助冻结吴卫华在经营龙亭区梦幻乐园游乐场期间交纳的保证金。二、除本院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支付该保证金。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韩守华 审判员 程华平 审判员 李一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栗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