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田金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王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王生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叶玉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金刚与被执行人王某、王生东、叶玉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呼图壁县人民法院(2020)新2323民初5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3694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03694元,已执行32100元,未执行标的71594元,执行费1455元已交纳。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案件款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案经合议庭评议,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23执22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