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文书内容

公诉机关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付仁红,男,****年**月**日出生于鞍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因盗窃,于1993年被劳动教养三年;因盗窃,于1996年被劳动教养三年;因吸毒,于2004年被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盗窃,于2016年被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21年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于2021年4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

张春涛,辽宁同方(鞍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起诉文书号

鞍立检公诉刑诉(2021)153号

指控事实

被告人付仁红于2021年4月11日10时30分左右,在鞍山市立山区鞍千路聚果缘超市内,扒窃被害人田淑贤一部黑色红米9手机。经鞍山市铁东区物价局鉴定,红米9(4+64G)手机认定的价格为400元整。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

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付仁红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如实供述属坦白,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带来的危害,能认罪认罚和积极悔罪,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判决理由

审理经过被告人付仁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付仁红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付仁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答辩情况公诉机关依据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提出的量刑建议准确,本院依法予以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判决结果

被告人付仁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1日起至2021年12月10日止。上列罚金款项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审 判 员 王艺涵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马 华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