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钱治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告:罗群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治华诉被告罗群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因案件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钱治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钱治华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钱治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