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史小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德县。
被告:梁征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小平诉被告贵梁征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小平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史小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史小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史小平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央 毛 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达哇桑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