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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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西南宁茂晨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分公司,住所地:柳州市雒容镇广场路66号阳光丽景10号楼10-1、2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695364424B。
法定代表人:杨鹄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显辉,广西桂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沈晓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清,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与被告沈晓燕是夫妻关系。
审理经过
原告广西南宁茂晨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分公司与被告沈晓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广西南宁茂晨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分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南宁茂晨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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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被告沈晓燕已经清偿了全部欠款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沈晓燕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南宁茂晨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广西南宁茂晨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分公司已向本院预交),由原告广西南宁茂晨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