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尹玉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晓倩,浙江文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湖南人民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营盘东路3号湖南出版大厦1505室。
法定代表人:谢清风。
被告:博库数字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文海北路359号5楼。
法定代表人:邓小林,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尹玉生诉被告湖南人民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博库数字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尹玉生于同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尹玉生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尹玉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尹玉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