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兵团分行,住所地喀什市。
法定代表人:陈广生,该行负责人。
被执行人:新疆金康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喀什地区疏勒县。
法定代表人:胡玉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喀什昆仑维吾尔医药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喀什地区疏勒县。
法定代表人:齐红育,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胡玉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新疆金康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喀什市。
被执行人:李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职业不详,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兵团分行与被执行人新疆金康药业有限公司、喀什昆仑维吾尔医院营销有限公司、胡玉辉、李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7899759.14元,已执行到位2570.2元,尚有7897188.94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其他财产线索可以提供,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