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嘉爱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349274020A,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伴月湾广场6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蓬勃,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上海铭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MA1JKR338,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涞亭南路125号3幢5902室。 法定代表人:夏大伟,总经理。 被告:隋乙瑄,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威海高区。 被告:夏大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上海市松江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业明,山东瀛清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嘉爱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爱公司)与上海铭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涞公司)、隋乙瑄、夏大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

原告诉称

嘉爱公司诉称,1.解除双方签订的“海外口罩代理采购服务合同”;2.铭涞公司、隋乙瑄返还货款40万元,并支付自2020年2月17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3.夏大伟对铭涞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嘉爱公司与铭涞公司、隋乙瑄于2020年2月12日签订“海外口罩代理采购服务合同”,约定合同价款205万元,并在收到货款后5日内发货。但是在嘉爱公司全额付款后,铭涞公司、隋乙瑄未能履行供货义务。经协商,铭涞公司于2020年2月23日退回货款165万元,仍有40万元货款未退。按合同约定,嘉爱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全部货款。夏大伟作为铭涞公司的唯一股东,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辩称

铭涞公司、夏大伟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铭涞公司的住所地在上海市松江区,夏大伟户籍所在地虽然在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但其经常居住地亦在上海市松江区。故请求该案移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铭涞公司登记的经营地址为上海市松江区,夏大伟的上海市居住证显示其居住地亦为上海市松江区,该居住证有效期至2020年5月31日,并自动顺延一年。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供货人所在地,即铭涞公司所在地,故本案应当由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管辖,铭涞公司、夏大伟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凤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孙福杰 书 记 员 刘 怡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