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
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02号富中商务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吴开国。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
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
司在中国工商银行23084123191**07**1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
3255979.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