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陕维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青海省循化县人,住循化县。 被执行人沈忠孝,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永靖县人,住甘肃省永靖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陕维成与被执行人沈忠孝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循化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的(2020)青0225民初16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内容为:被告沈忠孝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陕维成142000元。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1、本案于2021年3月9日通过电子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交款通知书,被执行人接收后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2021年4月14日、2021年7月28日三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沈忠孝名下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2021年4月14日、2021年7月28日三次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沈忠孝名下的车辆、房地产等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沈忠孝名下有3辆机动车,现已依法查封其中两辆,剩余1辆经查已作注销登记手续,未发现可供执行的不动产财产线索。 4、本院2021年6月9日前往被执行人居住地所在不动产服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沈忠孝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前往被执行人居住地甘肃省临夏县新集镇寺湾村进行调查,向村干部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线索,了解到被执行人长期在外,很少回到村中,经现场调查老家房子已破烂不堪。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9日当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8月9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笔录,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7、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1年8月1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2021)青0225执5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韩 瑜 审判员 马春光 审判员 马建海
裁判日期
二0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韩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