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文书内容
原告:陈鑫,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若清,衡阳市石鼓区雁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赵红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钟,湖南楚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陈鑫诉赵红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若清,被告赵红旗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陈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车牌号为鄂C0××××本田思域牌小轿车,并返还身份证原件(已挂失),行车证(已挂失)等相关证件;2、消除被告使用期间违章及解除该车辆保险及被保险人权益;3、请求被告支付使用期间车辆车损费用8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7年9月16日以139900元的价格从湖北省十堰俊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东风本田牌思域车辆一台,登记车牌号为鄂C0××××。在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办理登记,在抵押人及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于2020年5月份将原告所有车辆占为己有,并驾驶至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并购置车辆保险。2020年10月13日,原告委托朋友前往被告处协商取回车辆未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被告赵红旗辩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车辆缺乏事实依据,涉案车辆是原告因为借款质押在耿华勇手中,当时原告授权耿华勇有权处理车辆。2018年5月份通过耿华勇亲戚介绍,该车辆借给了被告使用。原告如果主张车辆应当向耿华勇主张权利,而不是向被告主张权利,本案应追加耿华勇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原告身份证并未在被告手中,原告要求返还身份证没有事实依据。车辆在使用期间没有违章的情况。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告陈鑫于2017年9月16日以139900元的价格从湖北省十堰俊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东风本田牌思域车辆一台,登记车牌号为鄂C0××××。因资金周转需要,陈鑫将上述车辆质押在耿华勇的公司,耿华勇的公司向陈鑫支付了46900元,耿华勇拿了3100元,陈鑫委托耿华勇签署相关合同。因陈鑫长时间没有按约定归还借款,提取车辆,耿华勇将该车辆借给被告赵红旗使用。
上述事实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完税证明、机动车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耿华勇出具的证明、陈鑫出具的书面委托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陈鑫因为资金周转需要,将上述车辆质押在耿华勇的公司,并委托耿华勇签署相关合同。陈鑫与耿华勇的公司为合同相对方。耿华勇将车辆借给赵红旗,是另一层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告陈鑫应当向耿华勇的公司结清借款,主张权利,而不是直接向赵红旗主张返还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陈鑫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审 判 长 单振华
人民陪审员 林平清
人民陪审员 向建社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官 助理 何春霞
书 记 员 肖宁静
校对责任人:何春霞 打印责任人:肖宁静